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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验收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19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校省级、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

2016年以来立项且未结题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和省级振兴计划部分项目,分为课程建设类和非课程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包括线上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和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项目等,此类项目委托中国科大数字图书馆组织专门检查验收,另文通知;非课程建设类项目包括一流专业、一流师资、实验与实践教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程思政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计划和线上教学示范高校和“双基”建设项目等,由省教育厅组织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内容

本次检查项目分为阶段检查和结题验收两大类。对所有到期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未到期项目开展阶段检查。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围绕建设目标,项目执行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2.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特色创新做法。

3.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引领作用。

4.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与建议。

5.项目经费的落实、配套与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高校自查和省教育厅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原则上由省教育厅委托各高校负责按照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在各高校自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依托质量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部分集体项目进行省级结题验收。

四、材料要求

1.结题验收项目

到期项目和申请延期到期的项目按附件3结项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纸质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教研科。

2.阶段检查项目

在研各类项目提供进展报告和质量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简明登记表(纸质各一式一份)。省级项目进展报告报教务处教研科,校级项目进展报告纸质版报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自查、保存,并报检查结果。

3.不能按期结项项目

提供延期申请和整改方案(纸质一式一份)。

4.凡获批省级教学研究类项目检查验收材料和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典型材料均需报送教务处,学校将遴选推荐3-5个先进典型材料报送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并在安徽高教网上展示。

5.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报告、进展报告,成果展示形式等填报材料见附件2。各二级学院要将所有材料汇总后分类填写汇总表与项目材料一并报送,校级项目阶段检查必须给出自查结论。

6.上述所有检查验收材料电子版打包发到教研科邮箱:szxyjyk@126.com,因项目类别及数量较多,请各项目负责人将电子版材料按照“主持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命名,学院收集本单位所属项目材料后,按年度检查材料、结项材料两大类分别存放,每一大类中再按省级、校级项目分别存放,以学院为单位打包报送。所有电子版及材料纸质版报送时间截止为2023年5月5日11:00之前。

7.检查结果经公示之后,将相关材料上传“宿州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未通过检查的各类项目请项目主持人按检查组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5月21日16:00前将整改报告交至教研科。

五、有关要求

1.到期项目必须参加结题验收。因故不能按时结题(今年到期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延期。申请延期的项目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项目推进计划。项目不按期进行结题或不按任务书实施的,检查工作组将约谈项目负责人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

2.截至本文下发之日起,2016年前立项且尚未结题的各类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2016年后立项应结题且已批准延期一年结题而未结题的,一律做撤项处理。

3.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或结题报告书,如实反映项目建设成果。所有项目检查验收应以建设任务书(省级项目申报指南)作为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报告中数据应准确无误,典型事例应真实具体,文字材料应言简意赅。项目负责人务必结合检查工作理清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特别是集体项目经费使用要确保用于专业建设、师资培训、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等,务求实效。

4.本次检查和验收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评审以及向省教育厅推荐各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孙雪

联系电话:0557-2875327

附件:1.检查及验收项目名单

      2.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报告、进展报告填写用表、延期申请、成果展示形式及汇总表

      3.质量工程项目结项材料清单

                                                   教务处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