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发〔2017〕33号
在2017届毕业论文(设计)复制比检测工作中,音乐学院教师李丽娜由于个人疏忽大意,误将自己指导的音乐学院2013级音乐学专业学生张宇琪的论文错误报送,经音乐学院论文检测教师上传到学校论文(设计)复制比检测系统,复制比检测结果为74.2%,造成张宇琪同学不能参加正常答辩,影响到该学生正常学位授予及毕业。根据《关于发布< 宿州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教务处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丽娜老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减其指导本学生的三分之一工作量;同时决定给予张宇琪同学一次补测机会。
请音乐学院将本处理决定送达教师本人。
教务处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