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发〔2019〕4号
各二级学院:
根据《宿州学院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校教字〔2018〕67号)文件精神,我校将于2018-2019学年度第二学期在2018级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年级
2018级本科生。
二、组织安排
(一) 组织领导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导师的聘任 、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二)本科生导师的聘任及配备
1.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2.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各二级学院领导小组负责本二级学院本科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3.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导师配备方案, 并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为学生分配导师。
4.每位导师负责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每一年级不超过 10 名。
5.学生被分配导师后,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可进行个别调整。
6.导师聘期一般为一年,本次聘期为半年。聘期中导师因长期外出进修、身体等原因无法指导学生的,需提请二级学院安排好接任导师。
(三)考核方式
导师的考核由聘任二级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要求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补贴方式
学校给予本科生导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导师指导本科生每学年工作量补贴按每生 100 元核算。
学校按配备导师的本科生总数专款拨付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科生导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三、要求
各二级学院须高度重视本科生导师制工作,认真组织安排,并于2019年1月26日前完成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导师的聘任工作,并报送至教务处(逸夫楼310办公室)备案。
教 务 处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