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z2313宿州学院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pdf
宿州学院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精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和《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版)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场所。
2.本办法适用全校实验室的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
3.新增实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师科研项目、学生科研项目、以及新开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
4.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是指使用危化品、特种设备、高温高速高压设备或者新增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是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定,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科研处。
第四条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全校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制度的制定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二级学院是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负责对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组织和监管,督促相关实验项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数量、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2.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3.实验方案设计、防护用品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4.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九条实验项目分类
根据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将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1.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归属为化学类。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2.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项目归属为生物类。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3.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项目归属为辐射类。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4.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项目归属为机电类。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5.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项目归属为特种设备类。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
6.除上述危险源之外的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四章 评估时点与流程
第十条评估时点安排
1.大创项目、学生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教师科研项目在项目申请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培养方案中涉及的教学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流程
1.实验项目负责人向二级学院提交《宿州学院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1),评估表涉及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完整。
2.二级学院至少组织3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实验项目负责人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表报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验室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各一份存档。
4.经审定同意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分类应用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分类
基于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分类和实验方法,针对相应场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防范与应急措施制定、安全制度与责任制落实准备等情况,依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估结果可为通过(O)、自行整改通过(A)、整改并复核(B)、不通过(C)。
第十三条评估结果的应用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实验项目的新增、取消及内容调整等工作。
1.评估结果为“通过(O)”的实验项目,相应实验项目可正常开展。
2.评估结果为“自行整改通过(A)”的实验项目,自行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后,经二级学院复核后,相应实验项目可正常开展。
3.评估结果为“整改并复核(B)”的实验项目,暂停项目开展,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经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或科研处联合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开展。
4.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的实验项目,停止实验项目实施。
实验期间实验方案如有重大调整或出现新的较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并进行新的风险评估,否则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实验室开展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