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等,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和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科研平台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检验、登记、维修、使用等符合要求,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 使用或委托代管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岗位责任,以及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第三章 购置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为具有国家认定的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八条 实验室购置特种设备前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场所,经二级学院或科研平台审批,并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安装与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使用单位与安装调试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和改造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有关规范及安全标准,不得擅自对原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和维修。
第十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师生,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明确可能发生的危险,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环境要安装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包括使用坚固器壁的仪器,增添必要的压力调节阀和安全阀,配备安全罩、防护板、金属网等。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距离内严禁存放可能激发爆炸的刺激物(例如火花、热体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进行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钢瓶管理
第十九条 钢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容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的钢瓶须在质监部门认定的具有钢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和充装相应介质。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钢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钢瓶。
第二十一条 钢瓶使用教师须对供应商提供的气体及钢瓶进行认真验收,对实验使用的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钢瓶颜色缺失或混淆、钢瓶缺乏检定标识等,应拒绝接收。
第二十二条 钢瓶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须对钢瓶及附件进行安全和质保期查看。严禁使用过期和不合格的钢瓶及气体,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室内搬动钢瓶时,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严禁发生碰撞。稍远距离搬运钢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钢瓶。
第二十四条 钢瓶储存场所须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和防潮条件,电气设备(电灯、电路)须有防爆设施。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和助燃气瓶要根据相关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
第二十五条 直立放置时需要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措施(如用钢瓶架、铁链固定或存放于钢瓶柜内)。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体的单位,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钢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警报装置。对没有及时回收的空钢瓶,妥善安放在安全地点,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 压力管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维修、拆除等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气体集中输送管线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等。
第八章 起重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起重设备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一)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二)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第三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经过专门培训。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和检修。对操作人员有资质要求的设备,须由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三十三条 起重设备要标有运行通道、张贴警示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告诫设备的危险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九章 实验用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用机动车,是指仅在实验室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实验用机动车应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一章 处置与追责
第三十八条 对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前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况时,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按规定程序报废: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报废程序按学校有关资产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及管理、使用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对特种设备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