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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杜绝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废气、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它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处置废物。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法定义务,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科研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督查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相关事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废物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废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物泄漏的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及暂存工作细则、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是危险废物的直接产生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该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所属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

(二)按规定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场地和相应保障措施。

(三)按规定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申报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物的危害性,并掌握收集、存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九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存储和处置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环保控制

第十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处置管理工作,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十三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它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科学有效的开展实验。

第四章 回收前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收集区,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收集容器不可敞口,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废物泄漏的隐患。

第十六条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物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废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装有废气吸收或处理装置的通风橱中进行,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管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和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储存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五)实验室过期的各类试剂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能混装;对过期剧毒品及其盛装过的器皿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并做详细记录,不得倒入其它收集容器内。

(六)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它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八条 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一)带有放射性的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

(二)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以及使用者和日期。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丢失,防止发生泄露事故。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报送教务处备案,按规定程序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生物实验废物的处理

(一)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各实验室必须存放在单位指定的动物尸体回收冰柜内,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单位、动物名称、数量及属性等,并要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二)生物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生物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三)实验室内应放置相应类别的废物收集器具。涉及感染性高危险废物(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及时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在专用废物垃圾箱中;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物(注射针头、手术刀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实验室特种危险废物(如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或安全存放在二级单位指定的地点,在保卫处和教务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检测和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上门回收处置。

第五章 回收与暂存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物随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物标签,详细标明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如化学废物具有爆炸性、有毒害、腐蚀性、刺激性、易燃烧、助燃烧等,生物实验废物具有注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等)、产生废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废物未统一转移给处置公司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第六章 转移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每学年末向教务处报送当年度废物处置清单并填写《宿州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清单》(附件1),同时申报次年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教务处会同保卫部门联系环境保护、安监、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废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管理规定》(校教字〔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