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学院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评定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通过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抽样检查、论文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论文作假行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直接接受论文作假举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术委员会作进一步的认定。
4.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经相似性检测相似比超过30%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评审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进行论文再修改,并延期进行第二次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对于在读学生,校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对作假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宿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视责任轻重情况进行处理。
(三)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二级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宿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