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教务处网站> >> 管理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院教字〔2004〕14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04-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科研开发和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设施、设备、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计划,对教学资源进行综合平衡,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辅助设施等物质条件,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加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要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检查。实验室要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分管院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由各系管理,各系应有一名副主任分管全系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学校管理实验室的工作机构,在分管院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工作。主要是督促检查各系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工作的评比,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资、实验室用房及仪器设备调度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新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来考虑。一般必须由有关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及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由分管院长批准成立新实验室。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我校规模,设实验室主任一人。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分管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系、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系、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组织实验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微波、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各系应具体制定劳保用品领用制度,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氰化物、氟化物等剧毒物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