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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监考教师职责(院字〔2005〕76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05-12-28

一、监考教师必须准时参加监考,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如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1天向系部(行政人员向教务处)请假,由系部或教务处另作安排。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三、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组织学生清理抽屉中的物品,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张、书包等物品集中于指定地点,要求学生将通讯工具集中于指定地点或置于关闭状态。

四、考试开始前,要求学生出示考试证,并严格按考场座次表指定位置就坐。要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照座次表,核对考试证及学生人数。

五、监考期间,不准看书、报、杂志、聊天,不准抽烟,不准使用通讯工具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擅离监考岗位。

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加强在场内的巡视(听力考试期间应避免在考场内频繁走动),不得坐在座位上。

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有关答案。

七、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违纪者,要及时制止。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当场宣布该生作弊,收缴学生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监考记录》上详细记录作弊方式并要求当事人签字,令其退出考场。

八、对不听从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监考教师要认真监督学生交卷,避免学生将考卷带出考场。若发现试卷份数和学生人数不符,造成学生无成绩时,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十一、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如实将学生缺席、迟到、违纪等情况填写清楚。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把考卷、空白试卷、监考记录等一并送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委托他人代交上述材料。

十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对不负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凡违反本职责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者,将视情节轻重按三级以上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凡因清场不严,不要求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坐,造成出现考试作弊现象,将视情节轻重按二级以上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凡因监考不严,考场秩序混乱,被巡视组在本考场发现三个以上学生作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二级以上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十四、凡因组织不力,造成监考教师缺人脱岗、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程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按二级以上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十五、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省和国家级考试根据其相应的监考规定执行。

十六、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