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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研室工作办法(院字〔2007〕3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07-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的职责

第二条 教研室是完成教学、科研及其相关任务的基层教学与研究组织。它关系到教学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关系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正常开展,关系到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研室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活动,由所在系负责管理,教务处对其业务进行指导。

第四条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

2.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评价教学工作质量;

4.加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其他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章 教研室的活动

第五条 各系应当根据学科归属和学术专长,把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一个教研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并由所在系对教研室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有关鉴定、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研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1.教研活动的内容为:教育理论学习,教学方法研究,学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研究,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研讨,课程开发与精品课程、重点专业建设研讨,实践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等。

2.教研活动的方式有: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教学经验,集体备课,学术研究,组织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分析教学质量,项目申报研讨和论证,组织公开课和教学观摩等。

第七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一般每2周安排1次教研室集中活动。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院和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记录,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第八条 在坚持参加所在教研室各项活动的前提下,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跨教研室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本系之外的教研室活动,应提前向该教研室的主任申请。

第四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九条 教研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学院批准。学院根据各系的学术力量、教学与科研任务、学科发展动态,调控各系教研室的设置。

第十条 设置教研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按主干学科设置,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8人;

2.一定的学术实力,应有2名以上教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

3.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相应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与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

第十一条 设立教研室的程序是:教学系提出具体设置建议;教务处及人事处审核并行文。

第十二条 教研室命名名称涵盖主体学科专业的教学与科研方向。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三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学术水平高、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除特殊情况外,教研室主任应具有相应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由系主任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本教研室的工作,完成院、系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

2.制定本教研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每2周安排1次教研或科研活动;

4.安排教学任务,审核教学进度计划,检查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5.组织教师编写、修改、完善各门课程教学大纲、讲义、课件,负责试题(卷)库建设,推荐选定教材;

6.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评课,指导教师申报课题、项目,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帮助,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7.配合系领导做好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参加新专业的论证与申报工作;

8.对每学年教研室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所在系和教务处;

9.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津贴标准由学院根据每年情况确定,由系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