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水平,加强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安徽省教育厅颁发的《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于4月初进行,每两年申报立项一次。国家、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视有关具体要求而定,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五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主要围绕我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与改革、实践教学改革,以及学院教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内容进行立项,每年的侧重有所不同。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七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宜。
第八条 院级或院级以上在研项目负责人,结项前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初审;
(四)教务处初审后,报请院教学及学术工作委员会评审;
(五)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
第十二条 项目内涵应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应控制在2-3年内,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论证准确,技术路线合理,成果形式明显,经费安排合理,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主要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研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成果形式、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属特殊情况,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告,报学院批准,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省(部)级、院级项目,由教务处按批准经费分年度划拨,项目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与学院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国家、省(部)级项目,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参照《宿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科字〔2006〕9号)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向教务处报送《宿州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汇报表》,院级项目一式两份,国家、省(部)级项目一式三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项目中期,教务处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按申请书实施的要进行督促和问责,情况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以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下阶段建设经费或配套经费。对于无正当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不仅停拨后续经费,情况严重的要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宿州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两份,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实施,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一)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二)完成预期成果,成果形式符合要求,成果附件材料齐全;
(三)研究成果学术水平较高,创新点突出,受到同行引用;
(四)研究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在同学科、同类院校得到推广;
(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确定时间、专家和验收方式,并通知申请人;
(三)专家组对照项目申请书,审阅成果材料,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结题验收程序,按安徽省教育厅颁发的《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研项目成果在国家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明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可视同已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第二十八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在下一年度教研项目申报时,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教学研究立项申请。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