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教务处、各系(院)是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课程负责人是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十一五”期间,建成院级精品课程40门,省和国家级精品课程15门。
第六条 精品课程的建设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重视优质教材建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等。
第七条 申报的课程应是建设基础较好的本科各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课程,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
(一)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并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二)申报的课程应有一个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包括职称、学历、年龄、学缘等)且不少于5人的课程师资队伍,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三)具有明确的课程建设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
(四)课程内容科学先进,能及时把教学研究改革成果或学科最新进展引入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与本领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
(五)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特色鲜明,效果显著,符合素质教育要求。
(六)教学手段先进,广泛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具有科学的考核方法;教学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七)主要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考核方法和试题库或试卷库、主讲教师简介、主讲教师教学录像等)已有电子文档,并能上网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八)选用的教材应为优秀教材;实验器材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教学的需要;具有较好的实践性教学环境。
(九)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能够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
(十)申报课程所在系(院)重视和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课程负责人申请并填写《宿州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申报课程所在系(院)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四)学校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宿州学院精品课程”称号,列入“宿州学院精品课程”建设计划,予以重点建设。
第十一条 院级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要把握好课程的建设进度和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负全面责任,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的申请表、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源要按规定上网并免费开放,保证正常使用。各系(院)和课程负责人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课程建设期间的网上资源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宿州学院。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负责人应定期对课程进行升级、维护与更新。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进行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宿州学院精品课程”的称号,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经费续拨,并恢复“宿州学院精品课程”称号。
第十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省级和院级精品课程,由教务处按批准经费分年度划拨,课程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国家、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由主管部门按批准额度划拨,院级精品课程按4000元/门由学院预算经费安排。课程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调研费、研制CAI软件、试题库建设,制作电子教材,校内外专家鉴定、课程资源上网、维护、升级费用及与课程建设和实践性教学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提取课程建设经费的10%,用于课程建设中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教务处提取5%用于精品课程网站的制作、维护和更新等公共服务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课程经费的报账,按院字〔2005〕7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被评为院级精品课程的课程组主要成员,学校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的建设按系(院)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突出、建设成果显著的系(院)予以奖励;对课程建设迟缓、工作起色不大的系(院),暂停该系(院)下一次课程立项资格;对建设无明显起色的课程,停止其经费投入,中止该课程建设。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