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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院教字〔2007〕44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7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较大贡献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七条 凡获准学校教学研究立项的成果,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育辅助工作,下同),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学校统一印制的《宿州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应提交样书(两本)。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及若干学科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2)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推荐成果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申请单位、个人作出说明。提出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3)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科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复查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2)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3)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参评校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奖励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分管院长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裁定。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后,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