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与地方、教学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强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学院与地方、企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合作机制,科学制定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真正落实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工作,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专家、领导,以及学院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委员7-9名。原则上至少有一名校外委员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校内委员担任。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由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专家、领导,其他高校的教授、学者,本院本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等人员组成。校内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第五条 对新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以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相关专业的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论证。
第七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以及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八条 受聘为委员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优先挑选本院的毕业生,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的校外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学院的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往返费用由学院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委员会秘书具体联系落实。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业特长和行业特长,努力为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