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的建设项目有示范高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精品课程、规划教材、双语教学、教学研究、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成果奖励等13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省的拨款和学校投入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学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二)进行校级设项目的评审,组织省级、国家级项目的推荐;
(三)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组织项目的年度检查、结项验收;
(四)建立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网站,宣传推广项目的建设成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使用经费进行监督;
(二)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检查和审计。
(三)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四)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两类。集体项目是指为学科或专业建设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教学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教学单位牵头、若干教学单位共同承担。个人项目指个人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九条 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项目指南,采用教学单位或个人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检制和结项报告制。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年12月份,由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项目结束时,由教务处会同项目组进行结项验收。对国家级、省级项目,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结项验收要求的项目,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影响“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结项验收结束后,由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对相关项目组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全校“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八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将加大对“质 量工程”建设的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双语教学、教学研究等项目,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三)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规划教材、精品课程项目,原则上在上级核拨经费内完成。
第十九条 对获得教坛新秀奖、教学名师奖、教学成果奖等成果类项目,原则上按最高奖励级别授奖,奖金由获奖者个人或课题组所有,由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对项目贡献大小、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性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所在系、教务处和学校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批准文号设立经费使用卡,报账须有经手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教务处、学校负责人签字,并按院字〔2005〕7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一)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二)调研差旅费:项目所需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用;
(四)师资培训费:项目所需的教师进修、访学等费用;
(五)会议会务费:项目所需的开题、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费用;
(六)其他经费:项目所需的非课题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工作餐等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费用的10%。
第二十三条 提取项目经费(上级拨款加学校配套)的10%作为“质量工程”管理经费,按教学单位、教务处、学校各3:3:4分配,使用办法参照《宿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科字〔2006〕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