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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评选及管理办法(校教字〔2009〕27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09-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验区建设旨在鼓励和支持我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努力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的培养体系,满足国家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本项目重点支持各教学单位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形成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将以校级实验区建设为抓手,在校内遴选一批优秀实验区,重点培育,并争取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实验区,形成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实验区,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实验区以某个专业或某类专业为对象,由专业所在单位申报,鼓励开展基于多个二级教学单位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第六条 申请项目时需填写《宿州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所在教学单位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批准,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实验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两年以上的先期建设基础,进行了深入的社会调研工作,对本领域人才培养规律有独特的认识,开展了与实验区相关的教学改革工作;

2.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3.培养目标明确,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

4.对本领域复合型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5.具备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

6.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必须是专业建设负责人,若项目属于跨专业性质,则由其中的主要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蓝图,是一切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体现先进教育理念、科学培养体系、特色培养措施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实验区建设的重点工作。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创业教育、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等多形式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对接机制的建设。实验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培养工作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对接机制,包括人才需求预测机制、人才培养沟通机制和毕业生评价反馈机制,使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始终保持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同步对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创新。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实验区要积极建设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平台、模块化课程体系。研究建立教学内容的及时更新机制,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改革,探索独立开设实验课程及综合性实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学习兴趣以提高教学效果。实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现代教学手段,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改革成果。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首要保障条件,实验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水平能满足创新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管理机制建设。实验区要探索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效果的管理机制建设,如加强对学生学习指导的“导师制”、优良教风学风养成机制等,体现管理育人的效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要组建由与人才培养关系密切的骨干教师、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组,制定详细的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确保实验区建设按计划有效实施,并按照要求提交实验区建设中期报告及期满总结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七条 校级实验区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建设经费分年度划拨,按照《宿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09〕3号)执行,由实验区负责人负责,学校、教务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对实验区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期满进行评估验收。检查及验收时,每个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总结报告》。检查及验收主要考察实验区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开展的创新改革,各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强调人才培养效果及标志性成果。

人才培养效果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情况,包括学生获奖、就业率、社会用人单位评价等。

标志性成果是指与实验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关的各类教学改革、教学成果获得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立项或奖励,包括对接机制、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特色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大学生创新实验等,以及校级实验区获得更高级实验区立项。

对检查及考核结果不理想者,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暂停经费划拨,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仍不合格者,将撤消其称号,并回收未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区。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区原则上在校级实验区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