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教务处网站> >> 管理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管理规定(校教字〔2010〕33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2-30

为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加强实验室废气、废渣、废液等“三废”的有效管理,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习实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 “三废”的处理工作。

2.实验室配备专门的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相关规定统一处理。

3.用科学的方法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处理,对能够回收再利用的必须回收利用,鼓励和提倡物尽其用、变废为宝,藉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学生需自觉遵守有关制度,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三废”处理必要性教育,使学生掌握“三废”处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协助教师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5.禁止随意排放、抛弃、倾倒“三废”,对违反规定随意进行“三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6.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退回仓库统一处理。

7.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根据学校有关部门要求作妥善处理;菌液、有毒废液必须先经高温或特殊的化学处理后方可排放;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项目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确保通风良好。

8.各学院需以本管理规定为原则,结合自身学院的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