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的跟踪评价,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本科教学的需要,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支撑学生学科竞赛及各种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总体水平提升。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校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验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1、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包括校级实验室和省级实验室建设。
2、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有各教学单位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侧重教学和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建设。
3、省级实验室主要包括自旋电子纳米材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等,主要侧重于用于科研的实验室建设。
4、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各专业与企业、行业、产业部门共建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
1、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要有成熟的教学理论及实验技能,并且实验教师的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要匹配。
3、实验室要有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能在日常教学和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
4、实验室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符合和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相应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和经费。
5、所有实验室在申请设置建设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有一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指导书,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立即为实验教学服务。
6、实验室应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且正在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的申报、立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项目验收等过程。
1、立项申请: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本科教学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后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2、专家论证:学校主管实验室建设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汇总专家意见并反馈各学院(部); 学院(部)根据反馈意见及调研信息修改项目申请书,并将修改后的申请书送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3、批准立项: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汇总专家意见,提出建设计划,批准立项。
4、计划实施:各二级学院(部)在实验室建设方案批准后,着手准备,组织实施。
5、项目验收:建设期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下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院(部)应统筹规划,制定完整的建设计划并严格执行。凡计划外购买的设备或其它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设备的采购、工程费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明确说明的科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项目所在学院(部)主管实验室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组织进行中期检查的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败,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需要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进行认真深入的论证,然后向教务处及国资处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计划变更原因、建设目标、预期效益、实施方案和学院(部)意见。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办理。实验室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国资处相关验收规定,对每批设备都必须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各项目组要制定设备或工程的验收方法和判断合格的标准。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将会同国资处和教学单位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学院(部)在建设截至日期之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交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学校将根据各学院(部)的申请对每个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管理实验室的职能部门、相关学院(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实地查看设备及相应软件资料,根据实验室项目建设情况对建设质量做出评估,并做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至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