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地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宿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09] 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专项拨款和学校投入的“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教学团队、教学研究立项、精品课程等项目的建设经费。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管理、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验收审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师资培训费、会议会务费及劳务、招待等其他费用。
第五条 应用型本科示范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教学团队等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项目培育费限于项目直接建设与培育需要的费用,支出范围与支出限额如下:
(一)设备购置费(50%以上):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软件等购置费用,对教学团队项目此项费用支出限额可适当降低;
(二)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调研、差旅费、会议会务费、招待费(30%以内):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及打印、复印等费用;项目所需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用;项目所需的开题、年度检查、结项验收、专题研讨、成果鉴定及办公用品等费用,其中招待费不超过5%;
(三)师资培训费(10%以内):项目所需的教师攻读学位、进修等费用,对教学团队项目此项费用支出限额可适当提高;
(一)教材建设、图书资料、课程软件、实验、调研、会议差旅、教学研究论文版面、教学仪器设备或耗材等费用(70%);
(二)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费、课程申报的劳务费(20%);
(一)教研业务费(60%):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资料费,教研论文出版,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费(20%):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从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中提取的,用于项目培育、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鉴定、对外交流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开支的费用;
(二)从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由财务处单独立户。项目管理费由各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和学校共同管理使用,其中3%由相关教学单位管理使用,3%由教务处管理使用, 4%由学校管理使用。
第九条 教务处对每个项目进行编号并发放“质量工程项目专项经费记录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成员集体使用,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采用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学校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末组织专家对各类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通过检查的项目即可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反之,则暂停拨付,直到项目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后,方可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项目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第十一条 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教学团队等大的集体项目建设经费开支的报销,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校长按学校财务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二级学院单位负责人为第一成员承担的项目,经二级学院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组第二成员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校长按学校财务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个人项目建设经费开支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校长按学校财务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当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项目结项验收前,报销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70%,结项验收后可继续使用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项目建设,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因故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可另行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凭宿州学院固定资产报告单和发票报账,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管理,课题组优先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凡与我校原来有关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