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教务处网站> >> 管理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字〔2011〕22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1-06-27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稳定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逐步使我校实验教学工作走向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实验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学科专业培养结构体系以及反映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各种技能的基本要求;

(二)实验教学的要求。包括:各学期的目标、任务、方法、重点,各类课程内的实验教学的学时、内容、要求等;

(三)实验项目汇编,包括:开出顺序、具体进程、项目名称、学时、层次要求、选课要求等。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实验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各类选修课内的实验,按课程性质分为相应实验系列,一般由开课学院确定,供学生自主选做。

第二章 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专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需由实验教师提出该项目的内容、目的、要求、所需仪器设备、预期操作时间、准备时间、所需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成本、学生分组人数、面向专业及课程、指导方式、考核方式、性质、必修及选修实验要求等,建立《宿州学院实验室实验项目卡》(见附件),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存入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实验项目的撤消、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 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项目之间既承上启下又相互独立,没有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现象。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需在《宿州学院实验室实验项目卡》上注明。

第七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及时更新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在保证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必做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一些选修实验项目,尤其是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选修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实验教学计划,有完整实验资料(实验指导书、实验方案)。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创新实验室,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进行实验。

第八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一)独立设课及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经过教研室讨论通过,经教研室主任审定、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印发执行。

(三)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任课教师可根据不同的实验条件、环境及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四)独立设课的实验课须有教材,其它实验应有实验指导书。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前,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每一实验开始前须向学生讲明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十条 采用科学的循环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每组实验的学生人数趋于合理,基础课两人一组或一人一组,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时应做到:

(一)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设备、仪器、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在实验教学大纲的框架内,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三)在实验方法上可采取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仿真、开放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要认真做好预习检查、提问及考勤记录。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要经常巡回检查,做好防火、防电击、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工作,对违反操作规程又不听指导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并中止其本次实验,待熟悉后补做。

(五)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

(六)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该日志是了解实验教学进度,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究、改进及考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态度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实验报告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课程结束后采用统一格式装订成册。对学生实验报告要全部批改,指出问题,对共性问题应进行讲解。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可按照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分阶段进行考核,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量化出相应的学分或分数。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可将实验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对所做实验项目不合格的实验项目须重做或重修,前一阶段实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实验,须重做或重修。

第十五条 实验考核除采用传统的考核方法(笔试或口试、平时操作考试、平时考核、综合实验的操作考试)进行综合评价外,鼓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创新实验考核形式。

第十六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实验成绩合格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列出相应学分,记入本课程最后成绩,实验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教研室应制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二级学院教学检查小组对本单位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检查工作小组和教学督导委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督查,按实验教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教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并由指定专人负责。存档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安排、课程表、实验备课记录、实验成绩考试评分办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教学总结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