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趋势,体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契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要突出应用型,兼顾学生的个性发展,做到学术、技术、职业的有机结合。课程体系的设置要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应用性新课程、实践课程比重要不断增加,教学环节要突出实践教学,培养模式的构建要突出校企合作教育。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的调整情况,适时地进行调整或修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必须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分管教学的副长负责,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一版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之前,教务处提出相应的指导性意见,确定该版的编制原则,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对学制、课程体系、课时、学分、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和学校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指导性意见,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方案中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八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形式审核,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企业、行业专家对方案进行全面审定,报学校批准。经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的教学文件,生效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批准生效后,各二级学院(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条 每学期第13-15周,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表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各类课程的开课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所报的教学进程表和开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回各二级学院(部)核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核定后的开课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于每学期放假前排好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都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充分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在教研室统一组织下,于开学前二周内编制好课程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其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变更。凡增开、减开、替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和课程结构(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及调整课时、学分、开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均属教学计划变更。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如确需变更的,二级学院(部)应在安排新学期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见附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执行。对较大的变更,学院(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弥补或改进方案,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校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而擅自变更教学计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