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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1〕46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1-12-30

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切实提升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推动实践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全面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模式创新,并建立以“产学研”合作教育为目标的实践教学基地共建模式,全面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原则

1.专业性原则。所建实践教学基地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2.实践性原则。所建实践教学基地应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应充分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并有完整的实践教学计划和工作方案。

3.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为主,按照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满足实践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经费开支。

4.稳定性原则。所建的实践教学基地应相对稳定,能与我校长期合作,为我校提供实践教学合同时限应不少于3年。

5.互补性原则。实践教学基地要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共建双方的科研、教学、师资、信息等资源优势,加强与基地单位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共同发展。

6.发展性原则。所建的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需求,积极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目标。

7.规模化原则。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教育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每次应能接纳实习生20人以上,专业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每次应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程序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首先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对符合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考察,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由相关二级学院(部)起草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宿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书》。

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挂“宿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因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需求,需要在校内新建实践教学基地的二级学院(部),由相关学院(部)起草申请报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方案获批后再立项建设。建设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实践教学。

四、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

1.学校成立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为实践教学基地主管单位,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审核,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并代表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协议并授牌。

2.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制定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情况调研、接洽和商谈,负责组织学生赴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以及对实践教学结果及时总结和反馈。

3.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根据我校相关院(部)的教学计划接收我校学生实习,提供优质教学资源与我校师生共享,并为我校实习师生在食宿、安全和交通等方面提供方便。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我校毕业生。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