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配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逐步充实和更新,以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采用学校、学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学院(部)和实验室需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实现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按规定保质保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编制、申报、保管、使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审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国资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及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建帐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管理体系,各教学单位要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实训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标本室等教学场所的实验室装置、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工具量具及器皿、标本模型、文艺体育器械和教学软件等。
1.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列为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上报数据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效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价值在1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不能保证在一年以上的用具、低值仪表、试剂、工具、器具等列为低值易耗品。
4.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价格在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
第九条 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设置和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的需要,分出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需要,制订本单位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宿州学院新建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书》,其中仪器设备应包含以下信息:品名、技术参数、用于实验项目名称、库存数量、申购数量、单台实验人时数、单价、金额等。
第十一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申报购置计划时,除填写《宿州学院新建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书》外,必须同时填写《宿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未列入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买。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领导同意,按照宿州学院零星物资采购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事宜。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和对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需有较详细的研制或改造计划,并提供全部技术资料、经费预算表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并落实经费后执行。
1.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国资处组织招标采购等事宜。
2.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择优选购的原则办理,严把质量关,对伪劣产品,二级学院(部)有权拒绝领用或退货。
3.购置仪器设备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
4.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做好购前论证,调查研究,并需经相关专家会审,必须在经费、场地、水电、人员等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予以审批。
1.自行验收指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单价在2万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采购物资采用此方式验收。
自行验收程序: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自行验收,对到货仪器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填写《宿州学院物资验收报告单》,原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验收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
2.监督验收指使用单位、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应商组成四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采用此方式验收。
监督验收程序: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在充分做好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申请后,立即组织使用单位、监察处和供应商等四方人员进行监督验收。验收结束后,填写《宿州学院物资验收报告单》,参与的四方人员签字并确认结果。
监督验收合格后,对于单价在10万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将填好的《宿州学院物资验收报告单》原件以及验收资料(包括合同、招标书、签字的点收清单、产品说明书、验收方案、安装调试报告、经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对于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将填好的《宿州学院物资验收报告单》原件以及验收资料(包括合同、招标书、签字的点收清单、产品说明书、验收方案、安装调试报告、经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对于单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教学仪器设备,将填好的《宿州学院物资验收报告单》原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验收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 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管理。各使用单位按学校固有资产管理办法入帐、编号、制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卡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单位的帐和国资处的帐相符,使用单位做的帐、物、卡之间相符,确保仪器设备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责,任何人未经单位负责人、实习实训中心主任和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调换,不得借出或调走设备。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特殊改装的,由实验室提出具体拆装方案,需经二级学院(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私自拆装维修造成损失,视情节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员要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如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锈等,使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赔偿直到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要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等不良行为,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浪费要追究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1.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2.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3.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坏,按报损处理。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保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坏,按报损处理。
5.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
1.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二级学院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对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论证小组对结论予以签字确认,再提交分管校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额较大时,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批准报废。
3.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负责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扣留。
4.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理之前要妥善保管,单独建立帐册,包括登记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规格、数量等。
5.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二级学院(部)给出详细说明报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