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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制度(校教字〔2013〕35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3-10-31

为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和学习质量,引导学生进行高质量的学习,进一步推动教师教学改革,保证卓越的教学结果,极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我校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的过程中,积极推进评“教”与评“学”的有机统一,全面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为促进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在重视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引导学生进行高质量的学习。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有效教学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通过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动机、学习方法、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等,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查找原因,研究质量改进措施,及时反馈和整改,促使师生双方有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习质量。

第二章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主体与对象

第三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主体包括全校各班级任课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对象为全校非毕业班级及全日制在校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学校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包括:下发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负责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制订、修改与完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材料归档,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学习质量分析报告进行总结、研究,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估工作,形成学校学生学习质量学年度分析报告,并促进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职责。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全面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并进行学生学习质量分析,撰写学生学习质量分析报告,做好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材料的归档与报送工作。

第四章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第七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活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在每学期期中进行,以班级为单位(毕业班除外),各评价主体对相应评价班级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学生学习目标、学习动机、方法、态度、技能培养、课外活动、各种创新能力竞赛等),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和学习质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明确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不断完善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机制,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要求包括:

1.明确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制度

鉴于学生的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规格的差异,在学校制订的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各二级学院要制订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制度。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既要立足于学生的主体差异性,也要有机地结合客观的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从学生的学习目标、动机、态度、行为、方法、能力、习惯、知识、品德、成绩、创新精神等诸多方面合理开展,保证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活动的科学性、有效性。

2.逐步完善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机制,及时评价学生学习质量

在学生学习质量评价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可以通过辅导员、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评价主体,参照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学风建设常规检查、学习委员集体座谈、教师座谈会集中评议、问卷调查等评价途径和机制,对各班学习情况进行广泛、深入、及时、客观的评价。

3.推动评价方法改革,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

在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推动评价方式方法的改革,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做到过程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相互统一。对学生理论课程的平时考查,主要通过提问、作业、书面测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在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上,以调研报告、案例分析、项目设计等多种考核方式检验和评价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教师不仅根据学生上交的作业、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有形文字资料进行主观上的综合评价,而且注重对学生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能力、创新精神、心理素质等因素的考核,更加注重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切实增强实践教学评价的实效性。

4.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及时报送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结果

各二级学院于学每期期中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后,要组织专人认真进行评价结果的分析,科学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撰写本单位学生学习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结果(含学生学习质量评价成绩统计表、学生学习质量分析报告、学生学习质量评价表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科,电子版发送至教务处教学质量科邮箱。

第五章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调控

第九条 在开展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汇总评价结果,公布成绩(作为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同时深入分析原因,做好反馈与调控工作。其中,对学风较差的班级,二级学院负责人应找辅导员(班主任)专门谈话,提出改进意见,有效地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总结、分析本单位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将根据相关资料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估,出台学生学习质量学年度分析报告,作为学校教学质量改进和进行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宿州学院学生学习质量评价表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