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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校教字〔2013〕37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3-11-04

组织开展教学名师评选是我校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教师从事一线教学,提高质量意识,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评选范围

校级教学名师限于我校在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申报,参评教师近五年来未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其它处分。已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校级教学名师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每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6课时(双肩挑教师每学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8课时);五年来至少获教学评优三次。

(三)积极参加教学研究,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

2.教学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校级奖励(排名第一);(2)省级特等奖(前五名)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第一名);(3)国家级奖励。

(四)坚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学术造诣高,能够将学术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的人员(前三名)。

2.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4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或以上期刊,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专著1部。

3.科研成果奖励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校级奖励(排名第一);(2)市、厅级奖励(前三名);(3)省部级奖励(前五名);(4)国家级奖励。

(五)积极参加教学实践,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或积极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取得良好的实绩。

2.经常与企事业单位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取得一定的实绩。

3.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4.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技作品、技能竞赛、职业素质等方面的竞赛),并获得一定的奖励。

(六)担任青年教师导师,指导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成效显著,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较大贡献。

三、教学名师的评选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组织专家组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对教学名师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依据《宿州学院教学名师奖评分标准》(见附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发文公布。

四、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入选人员由学校授予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教学名师要树立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高等教育教学思想,努力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研究和应用先进教学方法,开发、引进和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注重教材建设,编著特色教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致力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三)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及传帮带作用。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定期在校内举办公开示范课;热心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授课水平。

(四)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将撤销教学名师称号。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