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教务处网站> >> 管理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教坛新秀评选及管理办法(校教字〔2013〕36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3-11-04

组织开展教坛新秀评选是我校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激发青年教师荣誉感和责任感,引导、鼓励青年教师重视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教坛新秀奖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升我校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一、评选范围

校级教坛新秀限于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年龄35周岁以下(周岁计算至评选当年的8月31日)的教师,已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坛新秀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校级教坛新秀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参评教师应为教学第一线教师,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三年,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平均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了不低于260课时(双肩挑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30课时)。

(三)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符合下述情况:

1.获得过宿州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

2.近三年获宿州学院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优一次以上(含一次)。

(四)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并发表教研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至少为三类)。

(五)至少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项。

(六)近3年的教学工作中,未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其它处分。

三、教坛新秀的评选

(一)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院(部)组织专家组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对教坛新秀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依据《宿州学院教坛新秀奖评分标准》(见附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发文公布。

四、教坛新秀的管理

(一)入选人员由学校授予校级教坛新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教坛新秀要在在教师风范、教学理念、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不断自我提升,成为师德师风的楷模,教书育人的典范,教育教学改革的开拓者和实践者。

(三)教坛新秀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努力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定期在校内举办公开示范课。

(四)校级教坛新秀实行动态管理,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将撤销教坛新秀称号。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