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业建设与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2.分类建设,重点扶持。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3.科学规划,持续推进。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各专业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建专业设规划,并分阶段逐项落实。
1.增设新办专业。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办学规模,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工科专业。
2.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交叉,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专业体系。
3.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成一批省级和校级特色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减招或停办。
1.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部)参与编制学校的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2.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办专业、省级和国家级特色专业的推荐申报及校级特色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3.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负责人由专业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6~9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4.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新办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1.申报新专业的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要求,要符合宿州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2.申报新专业的程序。新办专业由相关学院申报,于每年7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合格后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相关学院根据审议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于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将纸版申报材料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2)详尽的拟设专业调研论证报告。报告须有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3人,论证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分析;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分析;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4.新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 》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
1.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特色明显的专业给予大力扶持,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社会需求量小、招生和就业情况相对较差的专业,则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暂停招生或隔年招生;对于办学条件差、连续几年招生和就业困难的专业,则通过校院两级审议,决定是否停办或撤销。
2.对于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专业,应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陈述调整或撤销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论证材料,并对该专业的师资、教学资源提出详细的改造计划。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备案。
1.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专业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和优势。
3.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教学开展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由学校组织专家制定,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充实教学一线力量,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5.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系统建设;重视高水平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坚持课程建设中评建相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提升;完善课程建设中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
6.教学文件:是保障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教案、讲稿、教学总结、教学计划等。
7.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鼓励选用适合办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要做好教材评估、评选工作。
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提高资源利用率。
9.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10.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各专业积极申报各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多样化的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和教学奖励,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1.专业建设按照新办专业、合格专业、特色专业三个层次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其中,新办专业建设目标为合格专业,合格专业建设目标为特色专业。
2.各类、各层次专业建设项目(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纳入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体系。批准设置的各类专业和拟申报高一级别的专业,均须填写《宿州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宿州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任务书作为以后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3.专业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各学院负责人、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各学院按专业大类成立由院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行业企业专家、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大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相关专业建设的管理工作。
4.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层面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推荐工作。
详见《宿州学院特色专业评选及管理办法》(校教字〔2009〕25号)
1.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校内、校外两级拨款,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校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新办专业经费等。不重复资助。
2.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为、挤占、超支。实行分年度拨付,年度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后续建设经费。经费资助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1)专业负责人根据专业建设规划中的建设内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做好经费预算,并填写在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各备案一份。经费使用须按计划严格执行,若有变动须办理变更、调整手续。
(2)财务处为各专业设立专项经费,教务处设立“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本”。
(3)使用经费须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财务处核报。
4.各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1)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3)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突出应用、特色和质量。
(1)专业评估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建设。
(2)专业评估工作实施年度自检、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相结合方式,其中:
年度自检由专业所在学院每年年末自行组织评估,撰写自评报告,并与12月底前报教务处,合格者划拨后续经费,不合格者整改一年,待整改合格后再划拨经费。
专业建设第三年初,由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各专业建设进展情况检查评估,通过的项目划拨中期建设经费。各专业须填写《宿州学院质量工程项目进展报告》
专业建设周期期满后,由各专业提出结项申请,并填写《宿州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结项报告》,由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并视建设情况给予相应奖惩。
(3)参评专业负责人集中作现场汇报,并当场回答专家组提问;
(4)专家组到各学院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指标,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并综合审议;
(5)评估专家组向学校汇报评估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1)由教务处负责制定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具体见附件1。
专业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如下:
优秀(>85分):A≥15,C≤8,(其中重要二级指标项目A≥7,C≤2),D=0,特色鲜明。
良好(75≤S≤85):A+B≥15(其中重要二级指标项目A+B≥7,D=0), D≤1,有特色项目。
合格(60≤S<75):D≤5,(其中重要二级指标项目D≤2)。
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若因专业性质、特点不同等原因,某一指标无法评估时,该指标按B级记入,但须作出说明。
(1)专业建设成绩显著,评估结论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将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与适当奖励和追加一定建设经费。
(2)对于专业建设过程中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专业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3)专业评估验收时,经费使用情况须请财务处、纪检监审等有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4)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各专业,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计划,学校届时组织复评。
1.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