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育人体系建设,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二级学院(部)与企业、科研院所等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创业就业、社会培训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坚持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原则。把是否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利于 “实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有利于 “双能型”教师培养,作为衡量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水平的标准。
坚持服务地方,就业引导原则。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动力,以就业为导向,把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作为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社会市场需求,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在主动适应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互惠互利,注重实效原则。充分调动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部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开展工作。不断坚持机制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坚持产教结合,共同发展原则。学校为企业(生产)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产业上台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科研推广工作,又可锻炼学校教师实践应用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单位必须是正式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能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能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加工平台。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第五条 合作培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校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毕业时经考合格后,产学研合作教育双方共同推荐就业。
第六条 共建基地。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践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双方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开发和优化实习实训基地功能,实现“校内实训基地生产化”、“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化”,建立融“教、学、做”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条 双师互派。选派骨干教师深入到企事业单位一线顶岗锻炼,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专家来校为学生讲课、作专题报告,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八条 订单培养。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全部进入合作企业就业。订单式培养主要的形式可以是招生前定向培养和入学后订单培养。
第九条 工学交替。依托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按照“理论—实践—理论—实践”认知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进程安排,交替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合作双方共同管理学生,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后续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对后续课程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 顶岗就业。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安排学生参加时间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实践活动,实习结束后企业择优录用、学生双向选择就业。双方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对学生的发展负责,促进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项目研发。学校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参与项目策划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方向;
(二)领导、组织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的实施,审批重大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
(三)审定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政策、相关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研讨和解决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科技处协同配合。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制订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措施、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及评价办法等,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产学研合作育人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院(部)共同负责与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的联系交流工作,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积极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成果,开展校企间的广泛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与指导;
第十四条 院(部)成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主任)或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部)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代表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产学研合作教育方案的落实、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四)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组建学校、企业、科研机构三方人员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及课程建设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聘请企业、科研机构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五)积极探索和实施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做好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和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一)设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奖项。依据《宿州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质量标准》(附件一)和《宿州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质量评价办法》(附件二),每年对各院(部)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成绩突出的院(部)及个人予以奖励。
(二) 教师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的成绩作为其主要业绩之一,存入个人档案,并在职称晋升和年终考核评优中,予以同等优先。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院(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院(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