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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教字〔2015〕6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5-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治学中的作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宿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教学、学术和管理水平,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校在职并在岗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除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外,还可选择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2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招就处、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均应设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由5~9人的单数人员组成,主席原则上应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出,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各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制订、审核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方法及实施细则;

(四)研究和处理各二级学院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研究和处理学校章程规定的与学位评定有关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席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人员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学位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因进修、出国等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