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教务处网站> >> 管理制度> >> 正文

宿州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校教字〔2015〕5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5-0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治学中的作用,实现重大教学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重大问题进行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的学科和专业有较高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本校在职并在岗的教学及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教学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科技处、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等。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均应设立相应的教学分委员会,并接受校教学委员会指导,其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改革方案和学期工作要点,审定二级学院(部)教学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 研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审议专业建设、调整与改革方案,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教学考核以及教学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议《宿州学院章程》等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有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评委库制度。对于教学考核、教学评奖评优和项目评审等,将根据学科专业分布,以教学委员会成员为基础,结合校内外专家教授组成评委库,随机确定评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保密制度。涉及保密事项或需要保密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对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并负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人员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分委会可以参照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校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依据《宿州学院章程》,并经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委员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