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44号
为适应我校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教学研究类项目,出高质量教研成果,加快教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体制机制,激发办学的生机和活力,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充满活力、潜心育人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奖励原则
面向教学。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在本科教学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推进改革。紧密围绕内涵建设,表彰奖励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学管理改革,营造优良教风学风等方面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教学单位和部门。
注重水平。重点奖励对提高学校教学声誉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高水平成果。
突出示范。大力支持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重点表彰在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范围
1.奖励范围包括:教学研究项目奖、本科教学质量工程(振兴计划、提升计划)个人及集体建设项目奖、专业建设奖、专业评估与认证奖、课程建设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名誉奖、教学竞赛获奖、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奖、优秀毕业论文指导奖等。
2. 奖励中的教学成果、教学荣誉及各类项目等应为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本校校名的,且为国家级、省(部)级、学校正式颁奖的成果、荣誉或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的成果、荣誉及项目。
四、奖励标准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按级别和等级设置奖励标准见附件1《宿州学院教学业绩奖励标准》。
五、奖励程序
1.当年下文批准设立的教学业绩奖励,于次年初由相关教学业绩第一完成人填写奖励申报表提交给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2. 相关二级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整理出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并填写教学业绩工作奖励汇总表,连同申报表一并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逐项核定奖励金额,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有关规定
1.教学业绩奖励经费为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
2.颁发的奖金,由教学业绩第一完成人(项目负责人等)领取并进行分配。
3.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承担。
4.多次获奖的同一成果、项目等,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成果、项目主管部门按预算给与成果、项目本身的奖励、经费),不重复奖励。
5.教学研究论文、教材等教学成果,因纳入科研成果奖励,本办法不再重复奖励。
6.教学研究项目奖及教学质量工程中的集体类项目首次按奖励标准的40%发放,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20%,剩余的40%在项目按期结项并验收合格后予以兑奖,如项目不能按期结项,不论是否能够延期完成,剩余的40%均不予奖励。
7.教学质量工程中的集体类项目类别见附件2,以后如有新的集体项目类型,按照现有项目相近的类别归类。
8.当年统计只奖励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奖励项目统计时间从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9.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各种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州学院教学业绩奖励标准(略)
2.宿州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集体项目类别(略)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