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17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等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国家、安徽省关于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大学生中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思维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其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 在大学生中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应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创业训练、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师指导下完成训练过程;应自主设计项目、自主完成项目、自主管理项目;应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团委、财务处、人事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1)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推荐、过程检查、结题验收、资料上报、材料归档等工作。
(2)校团委负责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组织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培训、指导及后续推广、孵化等工作,并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组织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3)科技处负责科研成果转化和专利申请,对专利申报提供指导与经费支持;负责定期举办科技论坛;负责协助组织项目评审、评价及导师配备等。
(4)财务处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和保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人事处负责落实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的鼓励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教师参加培训和对外交流。
(6)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科研秘书、团总支书记等成员组成。工作组负责研究审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为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至少配备1名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职责为:围绕项目技术理论、实验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并且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和完成实验。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级别,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应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和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为主要手段,目标明确、思想新颖、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方法合理。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二级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自愿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团队的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限额推荐到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每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3.评审立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 分别推荐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第八条 项目立项坚持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项目应以实验、实践或调研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辅助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训练过程。
(2)项目选题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目的明确。
(3)方案设计合理,思路清晰。
(4)立论根据充分、技术可行。
(5)选题难度适当,工作量适中,经过一定努力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并可取得预期成果。
(6)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学校现有设备、人员及技术等条件能够保证项目的开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全校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要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十条 中期检查。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报告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指导教师。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1.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项目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5.项目完成周期。各类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2年。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前1个月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工作组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 成果管理。
1.成果归属。宿州学院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宿州学院。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2.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学生)负责,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各单位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3.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难易程度及项目类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发放“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
4.经费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招待费、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或购置生活用品、回家车票费、乘出租车费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购置费(项目总经费10%以内):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可资产增值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2)项目实施费(项目总经费75%以内):为完成项目研究、项目相关建设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①调研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②材料费、实验耗材费、软件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录像片及视听材料制作费、资源上网及维护费。
(3)低值及耗材费(项目总经费15%以内):
①围绕项目成果发生的论文著作查新、出版、检索费;
②为项目实施发生的办公用品(限项目总经费5%以内)、制图、翻拍、翻译、打印、复印费。
4.审核报销。(1)经费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教学科研秘书复审,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2)经费开支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教学科研秘书复审,再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批。
5.报销要求。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须注明项目编号、经费用途,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立项后无故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停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时,须注明“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结项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论文、设计、专利等)以及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二级学院初审。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二级学院初审。
3.学校验收。二级学院初审通过的,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统一组织答辩、验收。
4. 项目结项验收要求。
(1)项目验收时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二项,其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必须完成第6条、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完成第5条;
① 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注明“宿州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② 获得国家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专利权人为“宿州学院”;
③ 获得省级及以上与项目有关的奖励;
④ 由3名相关专业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联名鉴定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经公示无异议;
⑤ 项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效益,经公示无异议;
⑥ 参加“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省级及以上竟赛活动;
⑦ 提交设计软件或产品;
⑧ 提交社会调查报告。
(2)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二级学院初审不予通过。
① 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② 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③ 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五条 评定与结论。
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定。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可取得创新专项学分(具体参照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办法),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十七条 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在各种评奖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2〕34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书(略)
2.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统计表(略)
3.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略)
4.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略)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