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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暂行)(校教字〔2016〕30号)

来源: 发表时间:2016-08-15

校教字201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我校申请创新创业活动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保证大学生基本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创新创业学生的延期修读年限不受《宿州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转专业

第四条 实行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制度。允许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大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本人持相关材料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休学,并保留学籍。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3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但最多只能申请休学两次。

第六条  大学生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期满后申请复学,原则上编入与申请休学前同一专业相应年级的班级。

第七条  在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基础上,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转入相关专业的诉求,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九条 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实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与指导教师制,以利于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和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实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制度。实施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定通过,可免修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并将创新创业学分转换成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第五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的学生在教育部政策许可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帮扶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优质教学科研资源向创新创业学生全面开放。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投入,设立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同时,积极联合政府、企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校友等设立各类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学校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高新技术开发及良好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创业,积极帮助获得各类基金规定数额的创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项目可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并协助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在学校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休学离校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图书借阅、活动场所使用、仪器设备借用等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每年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团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