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我校录取或在读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入学、退役后复学和转专业
第三条 新生入伍前,须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在校生入伍前,须持《入伍通知书》,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伍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编入当年同一专业新生班级;在校生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编入与入伍前同一专业相应年级的班级。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五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办理了保留学籍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大学生退伍复学转专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限,可以顺延1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九条 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修和免予考试,如提出申请,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0分计。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二分之一的社会责任学分;在校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社会责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当年学期,如已修完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该学期所修课程可予以免考,如免考,直接认定成绩为70分,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录入登录。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第十一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环节(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二级学院评定实习成绩,认定其所就读专业第四学年的毕业实习学分。
第十二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指定教师,通过网络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完成论文答辩前相关环节,回校参加答辩后认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
第四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应征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
第十五条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我校毕业生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的我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照宿州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奖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保卫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我校录取或在读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入学、退役后复学和转专业
第三条 新生入伍前,须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在校生入伍前,须持《入伍通知书》,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伍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编入当年同一专业新生班级;在校生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编入与入伍前同一专业相应年级的班级。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五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办理了保留学籍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大学生退伍复学转专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限,可以顺延1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九条 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修和免予考试,如提出申请,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0分计。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二分之一的社会责任学分;在校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社会责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当年学期,如已修完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该学期所修课程可予以免考,如免考,直接认定成绩为70分,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录入登录。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第十一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环节(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二级学院评定实习成绩,认定其所就读专业第四学年的毕业实习学分。
第十二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指定教师,通过网络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完成论文答辩前相关环节,回校参加答辩后认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
第四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应征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
第十五条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我校毕业生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的我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照宿州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奖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保卫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我校录取或在读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 入学、退役后复学和转专业
第三条 新生入伍前,须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教务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在校生入伍前,须持《入伍通知书》,经校武装部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伍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和《退伍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编入当年同一专业新生班级;在校生入伍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编入与入伍前同一专业相应年级的班级。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五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办理了保留学籍的退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大学生退伍复学转专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宿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限,可以顺延1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九条 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免修和免予考试,如提出申请,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0分计。新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二分之一的社会责任学分;在校生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复学者,直接认定社会责任学分。
第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当年学期,如已修完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该学期所修课程可予以免考,如免考,直接认定成绩为70分,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录入登录。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第十一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环节(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二级学院评定实习成绩,认定其所就读专业第四学年的毕业实习学分。
第十二条 入伍当年9月份升入大四年级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指定教师,通过网络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完成论文答辩前相关环节,回校参加答辩后认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
第四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审查,应征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
第十五条 升学和资助学费政策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通知》(皖教学〔2016〕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 我校毕业生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的我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照宿州学院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奖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和保卫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