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35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学籍管理,我校分别成立学生转学领导和监管机构,对学生转学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如下:
(1)领导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 员: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各二级学院院长。
(2)监管机构:
组 长:纪委书记
成 员:监察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师及学生代表。
二、实行分级责任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材料,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分管教学副校长把关,校长进行审批,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转学条件
1.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入学后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2.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成绩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成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转学程序
1.我校学生要求转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填写《宿州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2);
(2)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以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核实转学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字,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3)经办人签字,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
(4)学生把我校审批后的转学申请表提交拟转入学校;
(5)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若是转入本省高校,由我校及转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若是转入外省高校,则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转学备案表;
(2)经就读学校审核意见后,学生将审核同意的转学申请表提交我校教务处;
(3)我校教务处收到学生现就读学校审核同意的转学申请后,要求学生填写《宿州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1)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2);
(4)我校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本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
(5)经核查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6)经批准同意接收后,若是由本省其它高校转入,由我校和转出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若是由外省高校转入,则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办理转学的时间
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可提出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五、结果公示
转学结果由教务处汇总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内容主要涵盖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等,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宿州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略)
2.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略)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