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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9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0日

20179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及《宿州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校字〔2016〕12号)文件精神,按照《宿州学院关于编制2016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校字〔2016〕13号)要求,规范我校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学科技能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的学分认定标准及程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科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项目,并取得规定的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认定范围:国家、省(部)、厅级、学校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校学生会(社团)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等。

(二)认定内容: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学术科研、知识产权及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附件1)。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包括普适性途径、各类认证项目途径及学科及技能竞赛途径,具体内容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

(一)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三)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及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二)各级各类学科及技能竞赛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不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项目,若按排名顺序的,按该项目分值乘以个人排名系数确定;以班级整体参加的集体项目,不计分。

(三)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学分认定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认定,每年度进行两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10月,分别认定上一学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一般3—5人),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创业的登记、创新创业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教学单位。

(三)确认:对照《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工作组组长组织认定。

(四)公示:经二级学院确认后,由二级学院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记载:经确认无误的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教学单位填写《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附件3)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九条 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教务处、团委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一)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

(四)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科及技能竞赛活动中一次性获得6学分及以上的,可直接通过认定。除此之外,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的途径原则上不得少于两种。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报教务处、团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经教务处、团委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执行。2013级、2014级、2015年级学生继续执行原《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3〕21号)。2015级学生毕业后,原《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3〕21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略)

      2.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略)

      3.宿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汇总表(略)

 

                                                     2017年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