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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29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教字20182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实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9号)、《宿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17〕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对普通本科生学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灵活学习制度等各项制度。学生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社会责任教育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学生修读课程学分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条 必修课学分。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而获得的学分。必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教育、专业实践等。

第六条  选修课学分。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而获得的学分。选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和综合拓展选修课程等类型。

第三章 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

第七条 每学年原则上设置三学期,即“两长一短(长学期指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短学期指根据春季学期的专业教学实际情况,在暑期安排的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长学期20周,其中授课16周,实践教学、专业实习等2周,考核2周;短学期3-7周,主要用于安排实践教学、重修、专业辅修等,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第八条 理论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课时原则上每16或18学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课内上机课每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8课时、计1学分;课外上机课不计入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共12周,计10学分。其中,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社会责任教育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宿州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实施方案》执行。学分最小单位为0.5。

第九条 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理论)计2学分,专业认知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其他各个教学活动学分计算办法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章 选修、免修和重修

第十条 学分的修读

1.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获得的学分。

2.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拓展课程获得的学分。以课程模块形式开设,每模块包括若干门课程。学生必须选修某一专业拓展课程并修满相应学分。

3.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和综合拓展等选修课获得的学分,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按自然科学与技术(A)、人文社会科学(B)、美育教育(C)和工程教育(D)四个模块设置。

4.学生在校期间需修够7个学分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其中各专业学生均应选修至少1学分D类课程;获得理、工、教育(理)类学位的学生必须在B、C模块修满6学分(且每个模块不得低于2学分);获得经、管、法、教育(文)类学位的学生必须在A、C模块修满6学分(且每个模块不得低于2学分);获得文学、艺术类学位的学生必须在A、B模块修满6学分(且每个模块不得低于2学分)。6学分中有2个学分为社会责任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免修

1.学生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修读,且考核成绩达85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授课学院同意,可以准予学分免修。经批准学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结果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过期不予受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学分不得免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形势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含理论)、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4.一学期免修学分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整个学制中免修学分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

5.退伍复学学生不受第十一条第3款限制,其成绩认定参照最新修订的《宿州学院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含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以80分记载。

6. 留降级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的,其成绩认定不受第十一条第3款和第4款的限制。

7.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认定不受第十一条第3款和第4款的限制,转专业前后培养方案中代码相同的课程(环节),成绩到达60分及以上者即可对应认定;转专业前后培养方案中名称相同但学分不同的课程(环节),不能以低学分认定高学分。

第十二条  重(补)修

1.重(补)修对象: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因考核违纪未取得成绩,不予参加正常补考者;因转学、转专业或因休学后复学已开设课程未取得相应成绩者。

2.重(补)修方式:重(补)修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跟班重(补)修;二是独立开班重(补)修;三是通过网络教学平台重(补)修;四是自学重(补)修。

3.其他课程学分重(补)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具体修读程序,按照《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及格,但因课程学分绩点较低,经本人申请,也可重修,课程成绩按考试成绩高者计入个人学业档案,并在学业档案上显示“重修”字样。但在各类学生评先评优,需要成绩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成绩和学分绩点。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以取得相应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

4.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要在“备注”栏中显示“重修”字样。

5.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宿州学院本科生重修、补修课程跟班上课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后交本人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收齐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办理网上选课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学分修读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学分。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一般适宜在24学分左右 (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课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修读学分的指导工作,修读学分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考核方式、学分要求及教师简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修读一门课程学分。对于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或改选(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未经办理修读学分手续,不能参加选修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读学分手续办理后,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均记为0。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学分。修读学分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一旦修读学分,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学分的资格。

第六章 成绩与学分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考查、鉴定或认定,以取得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按照《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为了区别学生学习质与量的差异,每门课程须根据学习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方式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都可以以绩点方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首先要计算课程绩点,由课程绩点再计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最后求算出平均学分绩点。步骤如下:

1.课程绩点的计算

1)百分制:一门课程成绩60分为绩点1(60分以下为0),以后每增加1分等于0.1绩点。如:65分,绩点为1.5;74分,绩点为2.4;100分绩点为5.0。

2)五级制:按照成绩等级对应得到绩点。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如某门课程设计为2学分,某学生的课程成绩为68分,其课程绩点即为1.8,课程学分绩点应为1.8×2=3.6。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后,依公式: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注:所有补考及格的课程,绩点均记为1.0。

第七章 双学位和交流生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其学分结构、修读及认定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参加跨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签订跨校交流学习协议书,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所在学院依据学分


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八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科教育标准学制为4年。四年制本科理工艺体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85±5学分;人文经管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80±5学分。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灵活学习制度,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没有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可以允许延长2年。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级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原《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校教字〔2010〕26号)和《宿州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暂行)》(校教字〔201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