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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学年度考核办法(校教字〔2018〕28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教字201828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推进我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受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课教师(包括“双肩挑”教师),均按受聘职称进行考核。试用期内的教师按其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脱产进修一年及以上人员可以不参加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学年度考核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审核。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考核,但考核成绩不计入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考核结果中,应单独报送至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二、考核原则

教师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课堂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考核相结合原则。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教学工作量(权重25%

教师授课工作量一律按《宿州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标准学时计算,以实际教学工作量为基础。

专职教学人员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计100分(满分),每减少1%学时减1分。“双肩挑”教学人员除按照相应级别给予的工作量补贴外,还需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剩余部分,全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计100分(满分),每减少1%学时减1分。额定工作量的标准以最近的自然年度的额定工作量为准,比如,2015-2016学年度就以2015年的额定工作量为准。

根据二级学院的安排,本学年无授课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评价分值按60分计算。

(二)课堂教学质量(权重65 %)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一般由学生评教、教研室同行评价、各二级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评价、教务处、质评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评价四部分组成,分别依次按照权重60%、15%、15%、10%的比例计算课堂教学质量得分。

1.学生评教: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对该学期所开设课程进行一次网上评教,学年度学生评教成绩为两学期所代课程平均分数。

2.教研室同行测评:由所在教研室的教师进行评价(除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每学年进行一次。

3.二级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实验室实训中心主任、二级学院督导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成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5-7人)进行评价(除去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每学年进行一次。

4.教务处、质评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评价:教务处、质评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采取随机听课、专项听课等方式对所有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按评价实际分值计算;对新进青年教师的专项听课,只指导不评分。

以上各项测评结果按权重计算后加和,然后以线性插值法计算最终得分,线性插值法公式如下:

Yi=80+20

其中Xi为第i位教师的实际得分,Xmax Xmin 分别为二级学院全部教师的实际最高分和最低分,Yi为第i位教师按线性插值后的课堂教学质量得分。

根据二级学院的安排,本学年无授课任务的教师的各项评价分值按60分计算,且不参与其他教师的差值计算。

(三)教学业绩(权重10%)

教学业绩按《宿州学院教学业绩计分办法》(见附件)计算。本项最高分记为100分,本单位其他教师本项成绩参照该比例进行计算。

四、考核结果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各二级学院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本学年无授课任务的教师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各二级学院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宿州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岗位晋级等的参考依据,同时为教师职称评审提供可靠的教学质量评价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一般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应将全体教师的教学考核得分情况和考核结果列表汇总,报校教务处,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公示7天,8月底前学校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可参照学校文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教学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七、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学年度考核办法(暂行)》(校教字〔2012〕1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质评处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宿州学院教学业绩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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