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8〕66号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坚决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授、副教授系指经学校岗位聘用规定程序,聘用至教师系列岗位上的教授、副教授,以及享受教授、副教授工资福利待遇的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成人教育本科等。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教学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对于承担行政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科课堂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课程的授课学时数不少于32学时;校级领导中的“双肩挑”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讲授不少于16学时的课程内容。所授课程指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课堂教学的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毕业设计(论文)指导、集中实训指导、实习指导等实践教学环节。尤其提倡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第六条 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在校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中,优先支持教学效果良好、本科教学工作量饱满的教授和副教授。对于无故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者,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八条 将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并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拒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内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或为本科生授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扣发或停发当年相应的绩效工资外,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