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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校字【2019】38号)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4日

校字【2019】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精神,我校决定实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攻读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跨本科专业大类修读了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规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标准并取得学位。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 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有的并且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前填写《宿州学院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 并提交培养方案、招生人数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提请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章 修读年限与学分结构

第四条 修读年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从学生进校后的第三学期开始,在标准学制学期内连续集中选课学习,因重修等原因最长修读时间不能超过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根据培养要求,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一般设 50 学分(总学分)。其具体学分结构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42学分左右,实践环节训练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8 学分左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完第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主修专业课程,无补考记录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

2.申请辅修英语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成绩平均应在 80 分以上;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七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程序:

1.具备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条件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第三 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填写《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申请表》 (附件 1),交学生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初审,第二周由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将同意的学生申请表汇总并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核。

2.教务处在审核学生的辅修资格后,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共同研究,于第二周末确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参加辅修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3.被确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

1.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须制定明确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目标,及时制(修)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开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实施,组织优秀教师任课,在教学运行方面要做到与主修专业一样严格管理,确保辅修学士学位班的教学质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教学要求、考核要求,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制定。

3.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原则上低于 20 人不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进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1.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录取名单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检查监督、课程成绩审查、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档案管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负责报名与编班、学期注册、培养计划制定、课程编排、任课教师的落实、课程考试、成绩登录与统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管理,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建立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学士学位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批准后,到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办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学籍手续(附件 2),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或按最新有关大学生服兵役法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休学创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的年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休学按照主修专业休学相关要求办理,其复学程序及相关规定同于主修专业。

第十四条 复学的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编入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若学生本人不愿意转入,则视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并按照教务处通知时间上网确认所选课程。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所开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成绩登记册》(附件 3),并提交给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单独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同时,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将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成绩及学分录入宿州学院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全部课程结束后由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生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归档。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考试成绩 7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核实,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的十分之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过程中,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不及格,该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时,学生必须提交继续修读的书面申请并经修读的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批准后(附件 4),可以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修读课程不及格数量受到学业警示 的,由辅修学士学位开设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学业警示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在时间和精力许可的情况下兼顾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由于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受到学业警示者,其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劝其主动提出申请,停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并经双方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双方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1.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2.中途自动停学者;

3.无故逾期未办理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注册手续者;

4.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且提出申请放弃者。

第二十三条 终止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所得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分如果达到或超过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额定学分的分之一,则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其所得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分如果达不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额定学分的分之一,则已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记载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所得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分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签字后,可记入学校规定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的要求均获得了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对没有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有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费用规定:

1.辅修学士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批准参加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修课费用,每学期按实际开课学分数收取。重修课程按照该课程的学分缴纳相应的重修费用。取消修读资格者,该学期所交的修读学费不予退还。

2.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 号),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学费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年学校核 定执行。经审核免修的课程,无需缴纳修课费。

3.缴费程序:学生在每学年初填写《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选课登记表》(附件 5)一式二份,经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存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备案,一份由学生交财务处缴费。财务处依据学生交付的《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选课登记表》按学校规定的辅修学士学位课时费标准收取修课费。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到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开设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4.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视为放弃辅修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费用支出按照最新修订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原《宿州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校字〔2018〕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申请表(略)

2.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终止修读申请表(略)

3.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成绩登记册(略)

4.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课程重修登记表(略)

5.宿州学院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选课登记表(略)